您的意思是否就不再經過NEGOTIATE的過程,而直接由法院判了?
當然不是,協商歸協商,協商不成,再經過法律程序來解決.
一般在美國處理離婚案件的方式有"No Contest",以及"Contest"兩種方式,如果雙方同意所有條件,走"No Contest",的方式,一般隻需要送交一定的文書完成法律所規定的程序就行了,如果協調不成,則考慮"Contest"的方式,這就需要經過一定的法律程序與庭訊來處理,通常這種方式都比較麻煩,一般需要有律師來協助處理,(因為有許多的法律程序不是外行人可以自己辦理而沒有問題的)當然您們應該考慮與對方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