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各位法壇高手離婚事宜。
我們是在國內結婚,現在在加州,有綠卡,有一4歲小兒。因妻堅持回國發展,而我希望在美國生活,因而離婚已成為雙方不得不考慮的事情。我有幾個問題想請教:
1)我非常希望孩子能在美國接受教育,但如果我得不到撫養權顯然孩子會被帶回國。據說在美國離婚,即使母親有撫養權,父親也是有探視權的,沒有父親的同意,孩子是不能離境的,是嗎?
2)如果妻以探視父母的名義帶孩子回國,卻一去不回,我該怎麽辦?這實際上是剝奪了父親的探視權,可以打官司把孩子要回來嗎?
3)以上探視權我的理解是離婚後才具有的權利,隻有離婚後女方才需要保證男方的探視權。但是如果孩子在離婚前被送回國,我有法律手段要求孩子回美國嗎?
4)我每年給父母匯些錢,幾年下來也有不少。這個錢算夫妻共有財產嗎?她一直沒工作過。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