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使館網頁上看到的程序是:需要現在當地公證員公證,然後向本州州務卿認證,最後到大使館公證。
國內結的婚,美國離婚時隻收到縣法院寄來的2頁紙的離婚判決書 Judgment of Absolute Divorce,在中國駐美大使館網頁上查的辦理無配偶公證需要“離婚證明或原配偶死亡證明原件及複印件”;中國公民回國辦理結婚登記,還要辦理在駐在國期間與對方當事人無直係血親和三代以內旁係血親關係的聲明書;另外從Google搜索,說是“離婚或喪偶者除辦理單身聲明書公證認證外,需同時按上述程式辦理離婚證明或原配偶死亡證明的公證認證”,
“持美國法院離婚判決書的離婚者,如本人或其原配偶係中國公民,應向中國法院申請承認離婚判決”。
請問這種情況回中國結婚:
1. 拿著美國法院的那個2頁紙的離婚判決書直接去大使館辦理無配偶公證可以嗎? 那個英文的離婚判決書需要翻譯並做翻譯公證嗎?
2. 現女朋友在國內,要回國內結婚,還需要那個“與對方當事人無直係血親和三代以內旁係血親關係的聲明書”嗎?
3. 回國與國內女朋友結婚,還需要向中國法院去申請承認離婚判決嗎?
敬請前輩指導,不勝感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