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件事是一連串事件的結果。省錢是一部分原因,但不是最主要的。當時我的駕照被前一個dealer耍詭計要走了忘了拿回來,於是開車載我去買車的朋友建議讓他作為co-owner來買車,這樣也能省點保險費。我的這位朋友載我跑了來回100多邁去買車,我實在不好意思麻煩他再跑一趟,而且我這位朋友很值得信任,再加上我剛到美國看不出會有什麽嚴重後果,於是就同意了。買保險的時候以我朋友的名義買,但保險公司的agent肯定是知道我也要開車的。我們看他給的價錢很誘人,沒仔細看條款就買了。如果當時知道他把我給excluded了,我肯定不會買這樣的保險的。事實上,事故發生以後我頭一件事就是把事故報告給了我的保險公司。如果我知道我被excluded了,我何必要這麽做呢?那不是自找麻煩嗎?
知道我被excluded之後,我還沒有意識到這意味著我連liability都沒有。一直到有一次我跟朋友們吃飯聊天說起來,他們才提醒我趕緊去檢查保險條款,因為很可能我連liability都沒有。我檢查之後發現果然沒有liability,當天就重新在另一家保險公司重新購買了full coverage的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