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公司有一個官司正在進行中。我非常不滿意我的律師,他一開始就給我弄砸了。想把他fire掉再找一個,但是要再花很多的錢又不值得。所以我決定自己代表自己公司打下去(In Pro Per),這樣即使輸了至少我不在再律師身上花錢。我知道會有人勸我不要自己打,但是我衡量了所有的因素,隻有自己打才不會輸得更多。
現在的問題是,我要fire我的律師的時候他非常mad. 他威脅我說,加州法律不允許公司自己代表自己。我的公司就我一個人,100% share, registered in California.
我真得不能代表公司打這個官司嗎?好像不合理吧?要是我有其他的share holder, 我理解這個規則的存在,因為有其他 share holder, 那麽其中一個 share holder represent the case, 就有 potential conflict of interest.
有誰見過這種情況?有誰知道答案?
先跪謝了。
請高人指點:我的公司惹了官司,我能不能自己代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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