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現任男友(不是美國公民隻有綠卡)以前和一個日本人結婚(在美國),後來兩人分居,再後來女的回了日本,在日本把美國的結婚證公證之後又通過日本的律師提出離婚,我男友接到文件後簽了字。但他告訴我他現在寫稅表的時候還是按照couple填為了少繳稅。他說是合法的,因為在日本離了婚並不代表在美國也離了婚。我想問,在日本離婚是不是在美國也有效?結婚離婚是不是隻在本國有效?如果這樣的話,那豈不是一個人可以在不同國家各有一個合法妻子?
還有一個問題是,如果在美國結婚是不是就隻受美國法律保護,在中國結的婚隻受中國法律保護?
結婚離婚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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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xc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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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2007 postrep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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