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因grand theft被charge misdemeanor,第一次出庭的時候填了一張表格申請public defender,然後法官給我assign了一個,讓我一個月後再出庭進行pre-trial。即時有public defender,但我還是打算請律師,因為我當時的中文翻譯告訴我public defender什麽都不會幫我的。在這裏謝謝大家以前的幫助。
找了一個美國律師,費用是2000,他讓我別擔心,他能幫我爭取到no record,所以打算請他了,但他也一直沒時間見我,所以什麽合同都沒有簽。
今天突然接到我的public defender的電話,說我這是初犯,以前沒有任何記錄,eligible for pre-trial diversion program,那個program就是做24小時社區服務,然後案子就可以被dimissed。我告訴她我已經打算請律師。她說如果她是我,就不花那個錢去請了。我就糊塗了,到底請不請呢?我真的qualified for pre-trial diversion program嗎?
我以前考古發現如果要還想移民,sentence 最好少於半年,那如果我被判做24小時的服務,但案子一年後才dismissed,那sentence 是算一年嗎?
謝謝大家。
求助:我的public defender建議我別請律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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