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GA, 今年4月簽租約到明年2月初. 6月份,小區轉成另外的owner. 新owner來後決定裝修全部的APARTMENTS (200多家). 前段時間裝修了臨近幾個APARTMENTS時, 白天噪音有時很大, 家中有個小兒 (還不到半歲),常常被驚醒或幹脆吵得睡不著. 於是找房子.上周, 終於找到合適的房子, 也定本月底可搬入.
原合同中(與原owner)規定租戶要提前60天通知並賠償實際的損失, 如廣告費等其它費用(沒有一個確切的數).但今天跟管理員講時,除60天提前告知外,她還要罰款一個月的房租.
我一再強調搬家的主要原因是因為裝修的噪音影響家中小孩,簽合同時也不知道要換屋主,更不知要裝修.但,她講屋主有權裝修,隻要不在晚上10點以後就行.
我想問問有此經驗或懂的朋友,如此情況, 美國(或GA 州) 有沒有規定房客: 因owner裝修的原因影響生活, 可以終止合同?
謝謝!
因owner裝修的原因影響生活, 可以終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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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我的情況好點,那家夥還不肯把OWNER電話給我們 -時光如水- ♀ (286 bytes) () 10/16/2007 postreply 19: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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