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您應該仔細檢查您與對方的合約,看看到底合約中對於您為該公司開發的軟件是否應該提供原始代碼是否有任何規定.
(B)您應該同時檢查您的合約中對於您工作的項目與類型是否有詳細的規定.
(C)同時對於對方是否有權片麵終止合約與是否通知您的方式與時間是否合於合約,您都應該仔細檢討.
第二步
(A)對於您目前已開發的東西,如果屬於合約工作範圍之內的,您應該考慮與對方合作.
(B)對於您個人為了爭取日後的合約所提出的開發案,您是否應該與對方合作,決定權應該在您. 對方如果強行要求您將企劃案中的東西交給對方,除非在您們雙方的合約中有規定所有的產品與研發的成果與原始代碼在您們合約有效期之內規對方所有.對方應該無權要求您將個人的"發明"交給公司,(因為您不是公司正式的員工),同時如果您的"點子"與您合約中所約定的工作事項無直接的關係,對方無權強製要求您合作.
然而老貓擔憂的是您當初為了爭取這個合約,所以對於合約的內容並沒有斤斤計較,所以如果合約中有規定在合約期限之內您"所有"工作的成果與研究的資料與相關的資料都歸公司所有,(並沒有列出特定的工作項目與相關的研究範圍)那麼對方就有可能有權要求您交出所有工作的程果.
所以整個事件的關鍵在於您與對方合約的內容是什麼 ? 這個部份隻有您可以回答.
最後老貓同意另外一為朋友的建議,如果您一定要交出研究的成果,您如何去做與交出多少在於您.
但是如果是老貓您應該與對方坦誠的討論雙方合作的關係,畢竟大家都想要賺錢,所以合則兩利的道理應該是解決這個問題的最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