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疑行規與法律衝突 律師為“持卡一族”討說法

來源: 美過天使 2007-07-26 02:17:25 []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6213 bytes)
“商業銀行根本沒有製定收費項目和標準的法定主體資格,下位法不能違反上位法規定,應該依法撤銷!”今天(25日)上午,成都律師於全狀告建設銀行借記卡收費一案二審在成都中級人民法院開庭。

  銀行借記卡收年費遭遇挑戰

  2004年1月18日,在成都做律師的於全,因工作需要在成都建行沙灣分理處開立了活期存款賬戶,並辦理了一張建行借記卡。

  今年3月8日,他發現,從2005年開始,銀行每年從他賬戶上扣取了10元“年費”,目前共扣了30元。銀行沒有經過自己同意,就單方麵收費,這讓於全感覺很不舒服,他不是舍不得錢,而是認為這錢交得冤枉。

  憑著職業敏感,於全開始認真研究商業銀行法。他通過研究發現,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商業銀行法第五十條明確規定:“商業銀行辦理業務,提供服務,按照規定收取手續費。收費項目和標準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根據職責分工,分別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製定。”他認為,商業銀行根本沒有製定收費項目和標準的法定主體資格,而作為行政規章的暫行辦法將行政權轉授給商業銀行的規定與商業銀行法有衝突。

  經過思考和權衡,於全還是決定站出來“叫板”銀行收取借記卡年費,打一場帶有公益性質的官司,為全國的“持卡一族”討個說法。

  3月14日,於全以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沙灣分理處為被告,向成都市金牛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他在訴狀中稱,按照法律規定,銀行收費的項目和標準,應由銀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價格主管部門製定,因此,被告向自己收取年費的行為違法。要求建行返還三年扣收的年費30元,而且要求銀行繼續履行原來的合同,以後都不得扣收他的年費。

  於全的起訴一經法院受理,引起了不小的關注。人們之所以如此關注這起案件,就在於其波及麵廣、影響巨大。

  據人民銀行的報告顯示:目前,我國借記卡發卡量達7億多張,占全國銀行卡發卡總量的95%。如果每家銀行對每張借記卡收10元年費,每年的年費總金額就高達60億元左右。

  法院一審認定收取年費合法有效

  4月23日上午,成都市金牛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庭審中,於全堅持自己的訴訟主張。他認為,依據現行的商業銀行法,商業銀行根本沒有製定收費項目和標準的法定主體資格,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沙灣分理處對自己收取借記卡年費是違法的。

  針對原告的訴訟主張,被告銀行辯稱:商業銀行定價應遵循兩項基本法律法規,即商業銀行法和暫行辦法。暫行辦法第九條規定:“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服務價格,由商業銀行總行、外國銀行分行(有主報告行的,由其主報告行)自行製定和調整,其他商業銀行分支機構不得自行製定和調整價格。商業銀行製定和調整價格時應充分考慮個人和企事業的承受能力。”該行收取借記卡年費屬於可以自主定價的收費項目,同時相關收費辦法及標準等均由總行製定,合法有據。此外,建設銀行總行也是按照暫行辦法規定提前對收取借記卡年費的有關事宜向銀監會進行了報備,並向客戶履行了告知義務。

  6月11日,法院作出判決:駁回原告於全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60元,其他訴訟費140元,均由原告負擔。

  一審宣判後,於全告訴記者:“我肯定會上訴,把官司進行到底。”6月18日,於全向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行政規章是否與法律有衝突

  於全一審敗訴後,在社會上引起了很大反響,很多成都市民同於全一樣對收取年費合法與否頗多爭議,究竟收取借記卡年費有沒有法律授權?暫行辦法與商業銀行法有衝突嗎?

  於全在今天二審庭審中稱,一審法院以銀行根據商業銀行法和暫行辦法規定為由,認定中國建設銀行有權製定和調整其實行市場調節的服務價格,屬於適用法律錯誤。他指出作為行政規章的暫行辦法將行政權轉授給商業銀行行使與商業銀行法有衝突,屬於下位法違反上位法規定的情形。

  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於全對自己的理由很有信心。他說,根據商業銀行法第五十條規定,製定商業銀行的收費項目和標準的法定主體為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與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該製定權的性質本質上屬於行政權。也就是說,該法條已明確規定了商業銀行收取手續費時,不論市場調節價格或非市場調節價格,其收費項目和標準的法定主體是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分別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享有。

  但銀監會和國家發改委製定的暫行辦法中的第九條規定,將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的市場調節價的製定權力賦予商業銀行享有。而根據行政許可法第十七條“除本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外,其他規範性文件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的規定,這種以行政規章的形式將行政權轉授給商業銀行行使,為商業銀行設定了行政許可的行為顯然是超越了部門權限。

  於全介紹說,他已在給國務院的審查建議書上提到,根據行政許可法第八十三條“本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前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製定機關應當依照本法規定予以清理;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停止執行”之規定,希望國務院對銀監會和國家發改委超越法律權限為商業銀行設定的該項行政許可進行清理並停止執行。

  各方看法

  “建行雖然被稱為國有商業銀行,從其收年費的決定看,仍然帶有嚴重的衙門作風。”成都某大企業財務部經理張亞飛的口氣十分尖銳:銀行方麵以為還像過去一樣下個文件,全國儲戶就得照辦。事實上,從2003年6月暫行辦法發布以來,四大國有商業銀行陸陸續續增加了清點零鈔費、小額賬戶費、大額提現費、電話銀行費、借記卡年費等近三十項收費項目,但與此同時,銀行的服務並沒有得到顯著提高。

  成都錦官城律師事務所律師崔洪培認為,既然銀行當初在向客戶辦理銀行卡時,沒有事先聲明今後要收費,那麽銀行單方麵增加收費條款,未經客戶同意直接從客戶賬戶上扣劃年費的行為屬於一種強製行為,不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該有的行為。銀行的做法侵犯了客戶的財產權,應當承擔違約和侵權責任。

  而成都市一位法官認為,銀行收取借記卡年費是合法的。根據銀監會、國家發改委共同製定的暫行辦法第九條規定,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服務價格,由商業銀行總行、外國銀行分行(有主報告行的,由其主報告行)自行製定和調整,銀行分理處應按照現行的辦法執行沒有錯。“銀行收費目前正處於一個觀念的轉變期,而銀行卡的服務麵這麽廣,收費的項目這麽多,不可能都由銀監會、國家發改委來製定收費項目和具體定價。”

  “商業銀行法是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通過的,而銀監會、國家發改委等部門製定的暫行辦法屬於部門規章,從法律效力上講,要服從法律。雖然暫行辦法作為重要的金融管理規定,其同樣具有法律效力。但銀監會、國家發改委通過製定行政規章來轉授本該屬於自己的法定授權,讓銀行製定收費項目和標準,當然會與商業銀行法的規定出現衝突。在目前情況下,有關部門應該充分重視此事,對暫行辦法和商業銀行法作出說明,最高人民法院也有必要對此問題盡快作出專門的批複或解釋。”四川大學法學院的一位教授在接受記者采訪時稱。“商業銀行收取年費和小額賬戶管理費沒有法律依據,屬於亂收費。”

  記者在調查中了解到,早在今年的全國政協會議上,民建廣東省副主委、省地震局副局長劉昌謀就建議,由國務院審查暫行辦法,並宣布其與商業銀行法第五十條相抵觸而無效。同時建議有關政府部門(銀監會、人民銀行、發改委)盡快製定出銀行服務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新的項目和收費標準隻對政府公布之日起設立的賬戶有效,對此之前設立的賬戶無追溯力。而各商業銀行違法收費款項應該退還。

所有跟帖: 

靠,我還以為是綠卡呢 -dengji- 給 dengji 發送悄悄話 dengji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07/26/2007 postreply 09:24:24

請您先登陸,再發跟帖!

發現Adblock插件

如要繼續瀏覽
請支持本站 請務必在本站關閉/移除任何Adblock

關閉Adblock後 請點擊

請參考如何關閉Adblock/Adblock plus

安裝Adblock plus用戶請點擊瀏覽器圖標
選擇“Disable on www.wenxuecity.com”

安裝Adblock用戶請點擊圖標
選擇“don't run on pages on this doma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