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加拿大的多倫多,幾年前,辦理了離婚手續。
也拿到了離婚判決書和離婚證書,但這些文件都是複印件,原件都在前妻那裏,向她要,她不願意給。這種情況下,如果我需要原件,又沒有,怎麽辦?可不可以重新向原判決的法院索要,就說原件已經遺失。聽說,這二個原件按理說應該相關當事人各執一份!
謝謝!
請教一下!多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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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君出塞因地製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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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8/2007 postreply
08:1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