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這樣的判決有效嗎?我應該怎麽去做?

我是加拿大公民,移民加拿大多年。
因為和妻子感情方麵的原因,於03年9月30日分居。
但04年春季,妻向法院遞交離婚申請。6月份,法院在我不知情的情況下,判決離婚生效。
我們以往在共同生活的時候,沒有過任何暴力上的衝突,我也沒有和別人通奸這類事情。當時分居不滿一年,法院這樣判決,有效嗎?這些法律文件,當時沒有給我,而我一直在加拿大,和妻在一個城市,她知道我的電話,和郵箱地址,但不知道我的住處地址。
我懷疑,她當時提供了一些證明,或者說我與人通奸,或者有家庭暴力,但這些都是不存在的。

請教專家,法院這樣的判決有效嗎?我應該怎麽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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