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您有六年的時間追討債務 (所以"君子報仇十年不晚"在這裡不適用 :-)
(B)如果對方有房地產您可以在他的房地產上房地產置留狀 (property lien),直到對方解決債務為止,如果對方是無殼蟈牛您就沒有戲可以唱了。。
(C)如果對方有固定收入,您可以要求從法院出具"扣減薪資抵債"的命令 (Writ of Wage Guarnishment)允許您從債務人每月薪資中提出部份工資來償還債務。不過您需要知道一般您隻能提出最高25%他的每月總薪資。同時聯邦政府對於一些特定的收入,如社會安全保險給付或是退伍軍人俸您不能要求法院扣除。
(D)如果對方有銀行帳戶,您可以要求法官簽發強製執行令(writ of execution),然後會同州警到他的銀行要求銀行凍結他的帳戶存款,然後將等值的金額轉入您指定的帳戶。
(E)您也可以就其擁有的任何財產,向法院提出要求強製執行令來執行扣押的動作,但是如果對方的車還沒有還清貸款,您不能對這部車進行產權扣押,因為貸款公司或銀行有第一優先執行權,同時您不能扣押車的本體,必須由法院代為保管,一般的情況是如果對方在60天之內無法償還欠款,法院會依法拍賣,將拍賣所得中等值於您的部份歸還與您。
總之您絕對不能自行執法,一切的執行都必須配合法院的執行令由州警來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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