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的父母問我怎麽理解和解釋這句話,“did commit aggravated assault, contrary to Section 268(2) of the CriminalCode”. 請單身老貓能幫這個忙吧。
我並不認識鄧世明的一家,希望能幫其淒涼的父母,如在幫他們找律師。至少, 不管一個精神病人的死活,硬往他身上套他不能理解、不能接受、也不應該的處理,而導致其死亡是剝奪了他加拿大憲章第12條的基本權力(每個人都有不受到任何殘酷、與不同的處理和懲罰)。加拿大最高法院已有判例,對一個普通的病人在發病期間進行審判都構成這一條侵犯,驅逐處理鄧這樣有自殺傾向的精神病人,又不采取任何措施來保護和防備其自殺,也可能構成這一條侵犯。
理解和解釋這句話也能幫他們提出更多的控訴,如加拿大移民局是否不顧法院的判決。因為,移民部對其驅逐出境的理由是:移民法36(1)(a)規定的第一種不允許入境的條件是:已被判處有罪,其罪行有可能被判處最高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人不可入境,即使此人並沒有因此而被要求服十年之有期徒刑。他們認為鄧世明所定的是重傷害罪,其可能被判處的最高刑罰是14年(不超過14年),故犯了重傷害這個罪其實已經構成了驅逐的理由。
如有可能解釋為“鄧世明被判犯有重傷害罪,但不適合於重傷害罪的徒刑處罰”,至少精神病人這樣理解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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