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複:回複:回複:回複:請教大家:我是被法官“仇視”了還是我自己

來源: 單身老貓 2007-04-19 15:00:19 []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754 bytes)
本文內容已被 [ 單身老貓 ] 在 2007-04-23 09:20:00 編輯過。如有問題,請報告版主或論壇管理刪除.
1)請問 - 警官沒有出庭, 自己不承認有罪,法官可否判有罪?
不可以,但是法官可以更改開庭的日期,如果警官沒有正當的理由一直不出庭,法官可以下令要求警官出庭或是直接dismiss這個案件,但是並不是每一州對於交通案件的處理都是隻要警官不出庭您就沒有錯。(這點必須弄清楚)

2)承認有罪, 控方還需證明嗎?
當然,美國司法係統的基本精神是在您沒有被陪審團判定有罪之前,您是無辜的,英文叫做"presume innocence",所以即使您已經自己認罪,檢察官仍然需要就您的犯案的事實提出實際證據來證明您的犯行,過去就有案例即使罪犯已經坦承犯案,但是因為檢察官在準備案件的過程與程序上有問題,所以整個案件被法官推翻,必須重新更審的案例。

在交通事件中,您或許也坦承您的確超速,但是如果警方所用的雷達槍沒有在使用前經過一定程序的校準,法官通常會已警方執法的過程有問題判決您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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