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顧家屬與病假法(FMLA)

 
-1993年8月5日生效,勞工部執行該法律.依該法雇員有權享受以下假期:
1,孩子出生,及照顧新生兒;2,依法領養或收養孩子,及照顧兒童;3照顧身患重病的配偶,子女,父母;4由於雇員身患重病以致不能行使其工作的一項或多項職能;
 
在雇員依照照該法請假期間,雇主必須保持雇員原有團體保險的覆蓋標準,假期結束後,雇主必須安排雇員返回原職務或相同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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