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出租了我的公寓房。和租房人簽了一年的合同。
昨天小區發給我一個通知,說不能出租。還給了我一份10年前通過的禁止出租的補充條款。可是我從2年前買房至今都沒見到過這個條款。
我想按常規辦,同租房人終止合同,請他搬家,另外賠償他一定損失。
可是租房人很喜歡住我的房子,他不想搬。在這裏請教有經驗的。我能不能跟小區說我是借房給他,私底下收房租。
另外,小區在這裏有沒有責任?比如小區應該在我買房時提供所有條款。
出租房問題!真誠請教!
所有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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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告訴別人他是你朋友或親戚。但是,我想你得讓租你房的人同意,
-needwa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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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5/2007 postreply
04:4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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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回複!
-多事之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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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5/2007 postreply
05:4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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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y fraud in real estate is crime.
-vis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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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5/2007 postreply
20:4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