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碰到一件煩心的事情.想請教各位大俠.
在加洲的舊金山市,三年前我租了一套房子的樓上層(共兩層, 樓下也住人).那是three bedrooom, two bathroom.當時,房主同意我找roomate. 這樣前後有兩任roomate 和我們一家share.後來roomate走了,我們也添了一個小寶寶,想到小寶寶吵人,我們也沒有找新的roomate. 所以那間房一直空著.最近,我們有兩個親戚來舊金山市,他們本來就要找房子住,我們就讓他們住那間空房,再說,小寶寶已經三歲了,能聽懂話了.但房東硬說隻能住三個月,三個月以後要給我們漲價,在這之前,房東已經按照加洲的法律漲了一次了. 我想請教各位,從法律角度講,我是否處於有利位置.房東很喜歡訴諸法律.
多謝了!
請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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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起,我的計算機出問題,同樣問題發了兩次
-三藩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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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3/2007 postreply
12:1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