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州離婚問題,請大家幫忙!
結婚5年沒有孩子。h4來美一年後被丈夫拋棄,他隱瞞自己的住處公司電話並且拒絕給我基本的生活費。與離婚律師谘詢中得知康州使用無過失離婚原則,離婚後丈夫收入的百分之三十五作為我的贍養費,為期三年。律師並且表明會向我丈夫爭取律師費,但不成功的話我需要自己承擔。想請問大家類似情況,h4沒有工作能力,法院是否會裁決有我自己來承擔高額律師費?有關35%為贍養費的基數,是否有朋友了解相關事宜?
所有跟帖:
•
I thought LZ said
-Smart-
♂
(65 bytes)
()
04/01/2007 postreply
20:5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