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例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所以樓主能夠引用的是第三十二條細則(五)的部份訴求離婚,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一)?的解釋文中的說明
第七條 有權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利害關係人包括:?
(四)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愈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樓主可以就目前其妻子的精神疾的病狀況提出離婚訴求┘但是主審法官是否接受其要求則因案件情況而定。
所以老貓上文所說的是由法官來決定並不是隨意亂說的。
不過仍然謝謝您的關切。
這個老貓了解,老貓上麵的不是開玩笑
所有跟帖:
• 唉 , 一 隻 可 愛 的 -老魚- ♂ (794 bytes) () 03/29/2007 postreply 11:54:15
• 謝謝您的指教,老貓知錯了 -單身老貓- ♂ (0 bytes) () 03/29/2007 postreply 21:4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