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對高山一案的看法(1)

來源: Ca-longway 2007-03-26 19:23:50 []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8535 bytes)

我對高山一案的看法(1)

 

 

我曾四次使加拿大移民部更改規則,我對政府濫用職權和《加拿大人權與自由憲章》的權利有些認識。現談一點我對高山一案的看法:現在一開局高山一方就極力要繞過不實申報,實質上是拖延時間。

 

關於濫用移民法問題,焦點是拘捕高山是否妥當。高山一方指出高山申請時不是虛報而隻是漏報,是屬輕微誤導,不應該用拘捕方式,因沒危及公眾安全。政府回應指出,在威脅公眾安全、涉及有組織犯罪等不尋常情況下,可以先行拘捕。我讀過幾個案例,就算用拘捕的方式構成了濫用移民法,不應該出現媒體報導的移民局將會終止對高山居留權的聆訊,什麽就不能以高山在移民申請時提供虛假資料為由,取消其一家的移民資格,並遣返回中國,這是誤導。大家應該清楚,移民部是否濫用移民法並不影響高山漏報 的發生和性質,不是濫用移民法導致漏報 的。這與美國辛普生的官司不同。所以,濫用移民法無足輕重,高山漏報,居留權問題是一定要審核的。

 

高山一方強調應該按照刑事嫌犯遣返的程序,而不應該采用利用高山在移民申請時填報不實資料為由將其遣返。這是在找加中之間沒有引渡協議的空子,而移民法的遣返簡單和會是一家。所以,高山一方極力淡化漏報的性質,采用隻談漏報 對移民評分影響,而回避漏報 的性質。

 

早前賴昌星代表律師,現擔任高山專家證人拉森稱,從其辦案經驗看,資料漏報亦或誤導程度是否嚴重,取決於是否會影響移民評分,影響移民審理結果。作為非主申請人,即便出現虛報現象,也屬輕微誤導。據過往經驗,難民局不會為此舉行聆訊。恐怕沒有這麽簡單。這得由虛報的性質決定,移民法清楚表明虛報將導致居留權的取消。

 

高山的律師還搬出《加拿大人權與自由憲章》,要求裁判官按照當中的有關條文精神判案,要求裁判官終止對高山一家移民資格的聆訊。他的理由是加拿大政府擬以違反移民法的名義逮捕高山,不過是繞個圈子,避過合法引渡刑事罪犯所需的複雜程序,將高山交到中國政府手上。有意思,“憲章”會繞個圈子,避過移民法的基本責任嗎???這條路行不通的。

 

不管案子現在怎麽發展,但最終都無法回避這樣一個問題,高山的漏報 的性質是什麽?違反移民法這個圈子不是很容易繞過的。是大牌律師強調的屬輕微誤導,沒有重大虛報嗎?沒這麽簡單吧。

 在高山進入加拿大後,他涉嫌犯罪被中國政府通緝,從而引起移民部對高山的關注,複查他們移民時的申請案宗。結果發現在申請加國技術移民時,高山作為家庭成員,沒有如實申報他在中國銀行的工作經曆。而涉嫌的犯罪正好與未申報他在中國銀行的工作經曆有關。無疑移民部要他們進行調查,這包括與中國溝通和派人到中國進行調查,來確定高山的漏報的性質。結果是這個漏報後麵涉嫌到一個有組織犯罪活動,當時是心虛不敢報,是一個有意識的行為。要解釋清楚為什麽8小時主要工作不報,僅報8小時以外兼做工作(而這個兼做工作又是犯罪組織一環),我們就等著看高行長了。這就是高山的漏報與眾不同的地方,從高山的律師強調應該按照刑事嫌犯遣返的程序就可知。也是高行長的致命所在,這個漏報 是用一個涉嫌的犯罪活動直接挑戰加拿大法規,碰到了高壓線。沒有這個漏報 ,加拿大是不敢隨便碰高行長的,這就是為什麽別的通緝貪官在名單上而無法遣返的原因。

 

2007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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