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趙萍在案發後打電話110投案,是自首情節,應該減輕處罰

前年美國亞特蘭大的一個黑人,在法庭審訊期間,奪取法警手槍,打死一名法官和兩名警官後逃逸,事後他在一名被其劫持的婦女勸說下向警方投降,檢察官並沒有要求法院處死刑。難道這說明美國的法院和大陪審團都是“沒有法理的地方”?那黑人可是一文不名的,一美元也賠不出來
刑罰的目的是改造犯罪者,而非單純的冤冤相報,以牙還牙,照樓上的邏輯,是否拿那黑人去淩遲處死或是下油鍋,點天燈才是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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