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了,程序是這樣的。
如果到禮拜二,你律師還沒有同DA達成任何協議,那麽禮拜二檢察官以重罪起訴,而你律師以plead not guilty辯護,法官不會決定怎麽,所以你不用擔心禮拜二;那麽接下來就是所謂的discovery/pre-trial conference 讓雙方收集證據,這可以最快一個月也可以拖幾個月,完全看你律師和DA之間的協議能否達成,一般DA會提出某種條件交換撤銷控訴;如果你們同意DA的條件,就不需要去trial,否則就不得不去trial,據當事人說,去trial也許要賣房子花大錢,所以盡量在trial前解決事情。這完全依靠你律師的能力了。 這段時間夠你去評估你律師的能力以及是否換律師。 這個是加州的case.
隻能幫你到這裡爲止了,主yi得你自己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