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及規劃法案”中有很多不準入境美國的規定,並且詳細指出不準入境的理由。要想獲得移民簽證,不論是通過在美調整身份,還是到大使館申請,申請移民的人首先必須不受入境的限製。也就是說,他/她不受“移民及規劃法案”各項規定的限製。新法案中增加了許多不準入境的新規定,其中兩項分別指“三年”限製和“十年”限製
根據“三年”限製的規定,1997年4月1日在美國逾期滯留超過180天後自願離開,且沒有進入移民法庭的遞解程序,當他/她申請再次進入美國時,就受到三年不準進入美國的懲罰性限製;對於逾期超過一年或一年以上的人,他/她將受到十年不準進入美國的懲罰性限製。
三年和十年的限製基於在美國非法滯留的期間而定。法律對“非法滯留”解釋如下:超過移民局批準的時間限製仍然在美逗留,或者沒有經過入境審查或保釋程序就進入美國。提出正式申請等待身份調整這段時間不算“非法滯留”,這段時間屬於被批準可以在美國境內停留。
移民局的備忘錄中指出下列情況屬於在美合法停留:
●正式遞交調整身份申請的人;
●以難民身份被批準進入美國的人;
●獲得政治庇護的人;
●獲得免於遞解出境的人;
●獲得延緩強製出境的人;
●獲得暫時受保護身份的人;
●入境的古巴人或海地人。
三年不準入境的限製隻適用於那些逾期滯留、自願離境後又想重新入境的人。十年不準入境的限製也隻適用於逾期滯留又離境的人。因此,如果逾期滯留但沒有離境,那麽這些限製就不適用。
三年或十年限製也有例外。下列情況不受三年或十年限製:
●合法永久居民申請重新入境;
●年齡小於18歲的青少年;
●等待政治庇護申請的結果的人,除非他/她在此期間非法工作;
●受到家庭保護法案保護的受益人;
●受虐待的配偶和孩子,如果他們逾期滯留和受虐待確實有關聯。
立法允許聯邦大律師在某些特殊情況下豁免三年或十年限製,比如對於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的配偶或子女,不允許他們入境將對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產生極大的困難。但是,對於美國公民的父母或永久居民的父母,他們不能得到豁免。
是的,詳情如下。
所有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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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謝多謝
-wildwi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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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6/2007 postreply
14:2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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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torney General這裏不應該翻譯成“聯邦大律師”而應該譯成“司法部
-xiaobait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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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6/2007 postreply
16: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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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其實意思就是移民局,因為移民局的授權是來自司法部長的
-xiaobait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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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6/2007 postreply
16:2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