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覺得這裏沒有法律問題,畢竟合同已經簽了,雙方就要遵守,而且你也認為“最省事的辦法就是拉倒,等合同到期搬別處得了”。
一、當初簽合同前他的前任經理告訴我有權安裝鍋,但並沒有告知我如將鍋安裝在後院的話有可能接收不到信號,這種情況下簽署的條款是否對我公平,是否有效?經理說他們也不知道會是這樣的,並非有意隱瞞。
這個問題要看經理是否有義務告知你信號強度。我覺得判斷信號強度需要相當的專業和設備。對方的工作內容表明,他沒必要具備這樣的專業,也就沒有告知義務。
二、為什麽別人可以裝在前院而我卻不可以?答曰:合同不同,別人是和前任房東簽的合同(這群公寓的所有權確實在我簽合同
之前不久變更過)。
類似的商品或服務,因為時間的不同或人的討價還價能力的不同而產生的價格或內容的不同,正常。別人得到了更優惠的待遇恐怕不能成為簽訂合同之後再討價還價的理由,除非對方誤導或欺詐。
三、他們所有公寓的後院所處的位置不同,但限製卻相同(即隻能將接收裝置安裝在後院),是否合理?是否剝奪了我看電視的權力?回答說:反正你簽了名同意隻在後院安裝衛星電視接收器,你就得遵守這個規定。
在無法證明對方誤導或欺詐的前提下,遵守已經簽訂的合同是一種義務。
綜上說述,對方沒有義務更改合同上的條款或放鬆合同已經規定的限製。所以和對方友好協商似乎比理論更明智。
另,裝在後院的鍋的高度能不能達到接收信號良好的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