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的概念 - 朱建和沒那麽‘純潔’

我可沒有把朱的案件看得那麽簡單。首先,非法洗錢有三個步驟 - Placement, Layering, and Integration。並不是所有三步都走完才叫非法洗錢,參與了其中一步也可以被判有罪。

其次,美國對洗錢罪的一個基本定義是:"Whoever...knowing[ly]...conducts or attempts to conduct...a financial transaction which in fact involves the proceeds of specified unlawful activity...with the intent to promote the carrying on of specified unlawful activity..."。這裏有兩個關鍵詞-knowingly and intent。

如果在朱案中,起訴方不能證明朱"knowingly...with the intent of",那朱的這個罪名也不好成立。

所以,朱肯定是‘明知故犯’了的。再說了,既然他已經做了那麽大的生意了,又是在邁阿密有公司的,怎麽可能對一個南美公司拿大筆現金買貨不起疑呢?他並不‘純潔’。

對普通老百姓來說,大筆現金交易本來就少見,如果有,為避免麻煩還是不作的好-誰小本生意有那麽多功夫和本事去查對方資金的合法性呢?在賣房這事上,多數房主還是在房子付清錢就賣的了吧?那麽買主就應該是付錢給銀行了吧?即使是付給賣主,要是我就寧可不賣給他也不惹這麻煩。

純屬個人意見,百家爭鳴,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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