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年前剛畢業的時候, 替一個公司做過一段時間的產品測試. 頭一個月給了幾千塊錢. 然後最後半個月的另外一兩千還沒付給我的時候, 那公司因為怕客戶告他們申請了破產.(他們的東西確實有問題).
然後就不斷的收到什麽破產法庭的通知. 因為覺得沒啥,以為隻是那一兩千不給了, 所以沒在意. 後來我就搬家了, 大了另外一個洲. 今天突然收到法庭的信, 還附了一個什麽律師的complaint, 意思是說讓我把前麵他們第一次付給我的錢void掉.
這我就不明白了, 當初付的是我的勞動費用, 為什麽還要往回要? 我怎麽才能set aside the default之後再argue呢?
請懂法律的朋友指點一二. 謝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