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是美國人,一方是加拿大公民和美國的永久居民,孩子是美國出生。加拿大的公民(同時也是美國永久居民, 永久居留權由婚姻取得) ,可不可以在加拿大 file 離婚?法院會受理嗎?還是必須在美國 file 離婚?假設當時加拿大公民在加拿大居住。
這是因為覺得美國法院判決肯定會傾向於美國公民(因為綠卡由婚姻取得), 而加拿大法院不會有這種情況。 而且在加拿大 file 離婚,美國公民疲於奔命,離婚不會拖很久。
這種情況可以在加拿大提出離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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