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懂刑事法,但是想起一個報紙報導過的在NYC為情所困的女孩

不知什麽樣的命運會等待著她?

不知道大家對這個案子有沒有印象,女的是中國人,亞立桑那大學教育學master畢業,在紐約有很好的工作,認識一個美國人,是廣告公司的,交往一段時間後,男的不願意跟她好了,但女的不死心,多次到男的工作的地方和住處門外去等他,最後男的報警把她抓起來了,法官看她確實是為情所困,就下令釋放她,但給了她一個禁止令,不允許靠近那男的100米以內。結果這女的管不住自己又去了,男的再次報警,女的見其報警就離開了。等警察趕到女的已經走了,本來警方見沒有什麽大事,不想再多事男的堅持要警方去抓人,警車隻好按照女的地址找去,發現女方已經搬家,結果這男的又想出一個主意,給女的發email,說他改變主意了,願意和女的再相處,約她到公園見麵,之後立刻通知警方,終於把女的抓到了
我當時看到這個報導,覺得這個男的太卑鄙,勞工卻說男的很機智,女的違反了法官的禁止令,所以應該坐幾個月牢,清醒一下,要不然不知道吸取教訓從此守法。也不知這個案子後來如何了,是在NYC發生的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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