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 A,七十五歲,中國公民,來美探親,無醫遼保險。她身心非常健康,在美國五六年,從未生病。她已於十月回國。
今年初,她所坐的車被撞,第二天發低燒,去醫院,醫生檢查證明無內傷。氣車保險公司負了此次一切費用。
七天後因燒不退,並感到社身體虛,被送去急診,服了十天消炎藥後恢複健。醫生認為這與車禍無關。故保險公司距付此次任何費用。
A已於十月回國,她在美國的住處定期收到醫院大額帳單(about $2000),帳單上是A本人。 其他人不應該拆看她的郵件嗎?
請問:A在美國的探親擔保人認為急診費用是因車禍所致,故不想替A付帳。如保險公司距付,擔保人該如何合理不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