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上初中, 當年是我媽給他們辦的親屬移民,現在移民局通知要經濟擔保,
由於我父母已經退休,而且沒有房產和存款,每個月還拿一點政府的補助,所以我媽要求我幫舅舅們做經濟擔保.我大概看了一下擔保人的義務和責任,發現現在的移民法對比以前對擔保人要求苛刻了很多.被擔保人不可以領任何州政府的救濟,而且擔保期隻能在這3種情況下結束:
1.被擔保人入籍.
2.被擔保人去世
3.被擔保人離開美國.
我最擔心的問題是他們的醫療保險,美國看病花費很高,我大舅舅/舅媽已經超過65歲, 但是在國內和香港都有房產和存款, 還有每個月5000+人民幣的退休金,我想他們來了應該可以自己負擔自己的生活, 請問這樣會影響他們享受美國的老人免費勞保福利嗎?
小舅舅/舅媽教育程度不高,國內有一間祖父母留下來的房產,存款不多,所以我比較擔心, 他們可以領到免費的醫療服務嗎? 如果他們自己去領救濟,而我不知情,日後被發現的話,我需要負責任嗎?
作為擔保人,我還可能遇到什麽樣的問題呢? 以後移民政策有變的話,被擔保人享受的福利是按照現有的法律執行還是會根據以後的情況變動?
交上經濟擔保後大概還有等多久他們才可以獲得來美簽證呢? 我的祖母95歲了,他們都來美國後祖母沒人照顧, 所以也是擔心的原因之一.
謝謝答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