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年我太太出事前,我和你版主一樣相信加國司法的公正;但是接下來一連串的事實使我不得不對此產生懷疑。如果說因為證據不足尚情有可原,然而事實恰恰不是如版主猜測的。不然檢查官亦而許說 “WE ALL NOT HAPPY WITH THIS CASE; AND I DO BELIEVE MIGHT MISCOMMUNICATION...”而 HOURS MAGAZINE 亦不敢報道我的冤案。
其次,本人之所以再三提及我的冤案,除了為了自己和家人的不平之外,亦希望後來者有所警戒,少走彎路。如果不是有人貶低攻擊我的人格;僅僅不同情不聲援本人一般不會在意,更不會回帖。
另外,如果不是友人稱讚文學城的法律谘詢欄目的水準高於其它網站再三建議將我的冤案轉貼到文學城,那末今天的爭論也不存在了。
從2003年蒙城華人服務中心為我發出了聲援信後本人便沒有完全作為僅僅個人的冤案來對待;而且本人已明白如果官僚、歧視沒有改進下,此案很可能在我的有生之年都不會有所結果。為此本人已有充分的心理準備。
在此還是謝謝版主的忠告和建議。不過,關於對本人冤案的斷論,不妨建議版主有機會認真瀏覽一下【REQUEST OF REFUSAL EXPLANATION:ADDITONAL】和【REQUEST OF REFUSAL EXPLANATION】及【SUMMARY OF BEING A VICTIM OF CRIME AND INJUSTICE】http://blog.wenxuecity.com/myblog.php?blogID=14670
在此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