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付這$3000然後認倒楣
(b) 聘請律師對ALL State 提出訴訟,基本上您的問題就在於您現在對2004年的這個判決應該已經無法提出上訴,您隻能base on您2002所獲得的判決,要求法院重新reopen這個案件base on新的證據,然而老實說您所要花費的金錢與時間可能遠高於$3000, 基本上ALL State並沒有錯,他們是base on警方的報告對您提出訴訟,如果當時您能上停應訊,基本上您應該沒有今天這個麻煩 (老貓知道這是廢話,所以別生氣了),您現在希望的是您所在的state court 願意重新open這個案件,base on 您所說的理由。
不過如果您當初如果留下了轉信的地址,同時您有確實的證明負責替您轉信的人或公司沒有善盡職責(因為一般法院的通知都是掛號信,必要有人簽收),或許您可以就這個損失對於這個人或是物業管理公司提出法律訴訟 (這當然是有些瘋狂,但是如果真的氣不過,在法律上您恐怕隻有這樣一條路)
ps:
老貓對以上的答覆並沒有100%的信心一定沒有錯,問了兩個同學,還真沒有人遇到過這種情況。所以歡迎任何懂行的朋友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