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老貓和法律專家們一個專利法方麵問題

我現在美國一家公司從事研究工作。在此之前,在美國一所私立大學做研究工作。現有一個專利法方麵的問題請教。

我在前麵提到的那所大學工作時有一項發明。現在,學校正在申請專利,並要我簽轉讓協議(assignment)。我在該校工作時是訪問學者身份(J1簽證)。我與學校並無協議,規定我必須轉讓我的發明人權益給學校。
(我與現在工作的這家公司有明確的協議條款,我的發明屬於公司。)我的問題是我是否可以拒簽轉讓發明人權益給學校的協議?
因為(1)沒有協議規定我必須如此,
(2)J1訪問學者不同於一般雇員。J1訪問學者項目是美國為促進國際科技交流而設立的。在項目結束後,J1訪問學者一般必須回國服務兩年。因此,J1訪問學者的發明至少應該同時屬於美國和J1訪問學者的原屬國。否則,美國就是以J1交流計劃為名掠奪其它國家的知識財產。這不是J1交流計劃的目的。 此外,美國專利法規定:發明的經費資助人不享有發明人
權益,除非發明人與資助人之間有協議。

所有跟帖: 

回複:請教老貓和法律專家們一個專利法方麵問題 -單身老貓- 給 單身老貓 發送悄悄話 (491 bytes) () 10/16/2006 postreply 08:56:30

回複:回複:請教老貓和法律專家們一個專利法方麵問題 -yyyyy05- 給 yyyyy05 發送悄悄話 (9 bytes) () 10/16/2006 postreply 19:47:26

請您先登陸,再發跟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