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個人覺得,婚內婚外孩子的權利都應該是對等的.不可能為了保護婚外孩子的權利, 讓你經濟上無法承受生育孩子.稅前收入的25%的確不少.簡單地算,如果你LG年收入100,000,稅後大概是82,000,減去給那個孩子的25,000,剩下的大概57,000.如果你們有一個孩子的話, 你們三人的平均支出隻有19,000.低於給那個孩子的費用.(你LG對你也有經濟義務,但對那個孩子的母親卻沒有)當然, 我不知道你們的具體收入情況, 所以可能計算得也不準確. 我想,你們如果有了孩子, 給那個孩子的費用是會相對減少的. 這也是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