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情況是這樣. 和同學分手後, 我頭痛在街邊睡了一會, 把酒嘔出來. 有四個警察把我叫醒, 看了我的證件, 問我要不要叫出租車回家或救護車上醫院. 我說不用, 過一段時間酒醒了自己回家. 他們說你不行, 你能站起來嗎? 其實我本來沒醉那麽厲害, 頭痛到吐完感覺已經比較好, 讓我站我就站起來了. 我說我過一段時間好了開車回家或者走路回家(不太遠). 他們說你不行. 然後一個警察叫我閉眼, 單腿站立等等, 我都照做無誤. 他又叫我閉眼並單腿站立. 我沒站穩(這個沒喝醉的人也不一定能). 他說看你不行. 我堅持說過一段時間會好, 不用擔心. 到這裏一切都很好, 警察多數也還算和氣我也很配合. 但這時一個警察語氣強硬地說: No, you are not good. 我感覺insulted做了一個要出拳的動作. 這下所有警察一擁而上把我戴上手銬.
我想我的錯誤在於最後的動作. 我當然沒有真想動手, 但是intention警察理解可以不同. 但是事實上沒有發生任何physical contact.
後來我被告知警察記錄是sleep by the side of street和push officer, 罪名是harassment. 第二天預審是not guilty.
我認為我並未實際上push officer. 我本來趟在地上沒有打繞任何人. 和警察交流過程一直很平靜. 最後一個警察的態度讓我感覺insulted所以發生這樣的事.
以後就是律師建議兩個辦法: 1) 出庭審判, 如果勝訴沒有conviction記錄, 但是當時我沒有自己的證人, 對方有四個警察. 2) Plead guilty然後使用DAGP(deferred acceptance for guilty plea), 經過6個月察看期後沒有記錄.
我不知道是否可能讓律師向檢察官進行解釋. 如果實在不行也隻好用DAGP了.
我寫出來也希望給人一個參考. 關鍵時刻不要授人以柄. 一點小小的不妥舉動帶來長時間的惡心. 總之現在我心情是很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