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時在車禍現場,警察沒有詢問我情況,而是直接給了我一張罰單,由於兩輛車都被拖走,警察也出具了POLICE REPORT認定是我的錯。在法庭上(關於罰單的) ,由於語言問題和沒有經驗,沒有爭辯就認罰了。
撞車當時的情形,我肯定是在綠燈的情況下左轉,有沒有左轉綠箭頭已記不清了,我是第二輛車,紅燈變綠燈後,我前麵的車直行,我左轉,拐到路中央才看到對麵有車飛快衝過來,避讓不及,對方車的車頭撞在我的車的右前輪上(幾乎是垂直碰撞) ,我的車(豐田佳美LE) 被撞出約60英尺,對方的車(兩門ACURA)撞擊後向右轉向90度躍上的隔離帶ISLAND的CURB並撞倒了隔離帶上埋設的標識牌,對方車的氣囊也打開了,車頭嚴重變形。
我後來在車禍現場看過,我行駛的方向有左轉綠箭頭,但問題是我沒有證人能證明我是在綠箭頭狀態下左轉。出事現場的時速限製標識是25MPH(25英裏/小時) ,根據撞車前兩車離撞車點的距離,以及撞車後兩車離撞車點的距離,還有車受損的情況,我能證明對方超速嗎?如果需要精確計算多少時速才能導致撞車後的距離以及車損情況,如何計算?或者有權威部門可以作鑒定?如果對方對車禍也有過錯,是否可以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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