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上因為您們雙方的財務婚後是混合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基本上在分配財產的問題上必須考慮雙方婚後對於財務的貢獻,至於婚前的財產除非您是單獨保留在分開的帳戶之內,您很難要求法官將您婚前的財產從共同財產中扣除處理,(因為by default. In jurisdictions that permit only marital property to be devided at divorce.)
至於您所提到的股票的問題,基本上婚後所有的交易總值都必須計入,並不是女方隻能分配增值的部分,如果您長期這個股票一直沒有交易(或是part of your pension),那麼是按照您持有股份的現有價值減去結婚當日的價值,雙方按照持有的時間比例來分配, (請注意這隻是一個理論上的分配方式,實際的分配應該由雙方協商或是由法院指派會計師結算後分配)
一個補充,自2004年開始,維州開始採用"deferred marital proprety"system 基本上 under this system, 婚後個人有權單獨管理任何婚前所擁有的財產,但是一旦婚姻結束 (不論是離婚或是配偶過逝),除了雙方事先有協議視為分離的個人財產 (Separate property)所有的財產都視為婚後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上基本是按比例計算,所以沒有所謂婚前的股票或是婚後的股票,一切的股票除了pension program 中的分股之外)都視為婚後的共同財產,雙方按貢獻的比例來分割,詳細的資料請參考
下麵這篇文章
http://patriot.net/~crouch/familylaw/property.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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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kbairdlaw-mediation.com/marital.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