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協商合同時, 買方打電話給了幫他做貸款的,他說如果把這兒用現金返3 萬寫在合同上,銀行70%-80%戶頭都不會同意.但他需要現金,他說是用於裝修地下室.但我們也不知道是不是真會這樣用.我們計劃是給他們夫妻一人一張低於己於1萬美元的禮物支票,這樣一來我們也不用交稅. 好象美國規定,1年少於1萬現金禮物支票,是不需要交稅的. 可LG有些擔心他們會拿這些錢去幹不好的事情既然我們也不是很了解買主.他們說是印度人,男的好象是在做什麽手機生意.女的不上班. LG 現在想既然他們說是要裝修地下室用,那就等買方與哪個裝修公司簽了合同, 就直接是把3萬元直接開給那公司.反正錢是用在了提高房子價值上,應該就不會有太大問題. 不知道這樣做可不可以,當然也知道買方是否會答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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