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複:關於取消綠卡的條件和小白兔探討

來源: xiaobaitu 2006-06-26 22:19:24 []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786 bytes)
1,那些文件上說的是最嚴重的情況,就象常常看到某人最高可能會麵對XX年刑期,但實際最後可能隻判緩刑或幾個月監禁。
2,如果嚴格按照法律來說,搬家後十天之內沒有通知移民局,也可以麵對遞解出境(見www.uscis.gov/changing of address),但是移民法上還沒有這樣的判例。
3,移民與國籍法212條款的有關規定是,如果犯輕罪(指判刑不超過一年的罪行)兩次以上或是重罪一次,通常就不能拿到綠卡。但是如果是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的配偶,子女或父母,而且遞解出境會導致公民或永久居民嚴重困難的話,還是可以豁免,隻有恐怖主義和納粹,謀殺罪才不允許豁免。所以法律是允許移民局和移民法官有相當的酌情處理的權力。至於是否取消綠卡,關鍵是移民法官,象高瞻這種走私軍用敏感電子器件給美國潛在敵手的案子,法官現在都沒有馬上做出決定,估計還要考慮高同美國政府合作的表現,可見取消已經簽發的綠卡所需要的程序還是相當複雜的,不是一句話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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