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來這裏有2個不同的情況:

來源: 搞不懂就問 2006-06-19 14:27:13 []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380 bytes)
本文內容已被 [ 搞不懂就問 ] 在 2006-06-23 20:23:12 編輯過。如有問題,請報告版主或論壇管理刪除.
1。 在來美之前,也就是申請H1/H4前,就領養的孩子,這孩子應該屬於“家屬孩子類”(http://groups.google.com/group/alt.visa.us/browse_thread/thread/e0141256f1b2ac78/bedba876d78070cf?lnk=st&q=who+can+apply+H4+adopted+child&rnum=2&hl=en#bedba876d78070cf),能和你們夫婦一起申請H1/H4

2。 持H1已在美國的,想回國領養孩子好像有什麽和孩子一起住2年等規矩,具體的法律條例沒見過,要問律師

所有跟帖: 

這個第二種情況2年問題好像也是針對有身份-並要為 -sadcatcat- 給 sadcatcat 發送悄悄話 (65 bytes) () 06/19/2006 postreply 15:3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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