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基本上加州的法律是規定離婚時雙方的財產(包括婚前與婚後)一分為二,雙方就財產與欠債共同負責,所以基本上對方的說法並沒有太大的問題,至於子女監護權的部份也大至也算合理,老實說雖然您們的婚姻不能維持長久,但是您不應該剝奪對方做為父親的責任與樂趣,(當然對方也不能損害您的權益),共同撫養權或許是非常好的方式,老貓個人希望您不要用子女做為報復的武器,也不要把子女當作一種財產 (非要據有全部才甘心),您與您的先生應該坐下來就孩子的前途為他找到最佳發展的出路,至於其他的問題都不會比這個更重要了。
至於您應該注意些什麼,其實有許多細節,老貓會建議您到書店找一本有關如何離婚的書來看看,(老貓前兩天回答一位網友有關如何增進法律知識的帖子中有詳細資料,請參考)
當然如果您的經濟許可,或許應該諮詢律師,通常老貓對於涉及監護權紛爭的案件都會建議諮詢律師以確保您與孩子的權益。
有關加州婚姻法的聯接如下
http://www.leginfo.ca.gov/cgi-bin/calawquery?codesection=fam&codebody=&hits=20
請特別注意 division 6,7,8三個部份相關的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