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遺囑的事。我聽說在美國夫妻之間,如果光有一份簡單的
遺囑,比入說:“萬一我去世的話,我的全部財產歸我的妻子。。。”
是不夠的,如果你沒有詳細說明你授權她賣的話,萬一你去世了,
她即使拿到房子,也無權賣!這是我的一個朋友說的,她剛找了個
律師替她辦了,僅僅是為了她把她的全部財產給她的丈夫 (萬一她去世)
,該文件有長長的三四頁。我很懷疑是不是真的這樣,因為我馬上要和我太太出門,
而且不是一起走。我們僅有很簡單的遺囑。在我的理解,(小學開始)
我把一樣東西“給”了一個人,她就有了對這樣東西的一切權力,可以
用也可以買,難道這在美國還有不同的理解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