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士兄別把國內票據法的規定拿美國來用!

建議居士兄還是去查UCC ATICLE 3,看看美國法的規定,國內的票據法在立法的時候就有很大的爭議,沒有把實際買賣關係和票據關係分離,不利於票據流通。沒錯,票據背書人是要承擔連帶責任,但現在的情況是,現在的票據持有人在向你求償,“你如付款之後”,當然可以向其他背書人追索了,這是基本的票據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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