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這個pet owner 人比較可惡, 給人的感覺特別不 responsible, 當時找她要ID她說沒帶, 隻告訴我們她的first name 和公司的一個電話, 我打電話到她的公司根本找不到她, 誰知道她是不是兼職...後來查到她的手機,問她保險公司的電話, 她又撒謊說沒有, 又說自己不liable,讓我找律師直接跟她談, 我一氣就報了警, 警察查到她的地址告訴了我, 說她不liable誰liable, 公園的ranger又給她發了張ticket.....
我想問除了injury本身, 象pain and suffering, emotional trauma 等等可不可以在指控時比較有力,或者該出示什麽證據才比較有力, 還有她的保險公司給我們寄來了一封信讓我們索賠醫藥費, 我是不是該不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