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我們沒有太多的租房經驗,跟在加拿大BRITISH COLUMBIA省的朋友借了份合約,沒有仔仔細細修改好,所以有失誤.
1.合約上麵還保留"The most important law that governs landlords and tenants in BRITISH COLUMBIA is the Residential Tenancy Act"
2.因為在加拿大可以收POST DATED 支票,合約上也有了,但他說不願意. 那我就隨他便,就留著讓他空白.
他的郵件裏說不相信我們是房東,認為我們是CRAIGSLIST.ORG的騙子.
還說收POST DATED 支票是非法的.
我說可以提供房產證,地稅單還有其他文件,但他不去驗證.
我們折騰了很多天,才又把房子租出去,虧了大約1300美元.除了虧了錢,再找房客也很折騰.被人誤認為是騙子,感覺也很不好.
想請問大家,我們可以告他嗎? 如果可以,怎麽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