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合同一說。
不過我認為這個應該是相當於另一住客與簽約者之間的一月一續的事實合同,與房東無關。所以,我的看法是,押金是應當返還的(隻要搬出者沒有損害房屋),因為押金的目的和作用是保證房屋財產的不受損害;而如果搬出者在搬出前沒有及時告知簽約者(通常有一個月的要求),那麽按照慣例其一個月的房租是可以被扣除的。
總之,我認為,如果搬出者沒有及時告知他的搬出行為,簽約者目前的做法非常合理;而如果搬出者提前了至少一個月告知了簽約者,那麽簽約者此時的做法就變得不合理了。但是無論如何,前麵有網友嚇唬搬出者他“依法”必須承擔押金和直到租約結束的全部租金損失,就未免有點聳人聽聞了。
然而,最後,事實上的結果如前所述的話,我也認為他是很難取回他那一半的租金了。算了吧,互相照顧一下對方的利益,既然就算到法庭也難以解決,那就別上法庭了,還在一個地方,總還有見麵的時候,為這點小事不值得撕破臉。
我冒昧做個揣測,從原文陳述的性別來看,他們不是分手的同居男女朋友吧?真是的話,就更應該好合好散了;如果我猜錯了,我道歉。
我同意你的觀點──
所有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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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裏有個小問題
-真源湛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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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4/2006 postreply
12: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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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複:這裏有個小問題
-centra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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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4/2006 postreply
12:3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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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這樣的話......
-Bo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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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4/2006 postreply
13: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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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複:回複:這裏有個小問題
-NoIDY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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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4/2006 postrep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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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並回複了
-真源湛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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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4/2006 postreply
14: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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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外話
-真源湛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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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4/2006 postreply
14: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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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複:這裏有個小問題
-Bo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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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4/2006 postreply
12:5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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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租房子最好有契約
-真源湛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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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4/2006 postreply
14:2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