恰恰相反,你說的這是道義上的還差不多,如果談法律,他就沒有任何責任了,他說得再清楚沒有了,在租約上隻有他室友一個人的簽名,那麽從法律上來講,隻好由他室友一個人來承擔他隨時願意搬出所造成的一切損失了──雖然這從道義上確實對他室友不公平,但法律就是法律。
其實這個事情很小,如果他們能夠盡早(在他搬走前)好好商量一個都可接受的協議,照顧到雙方的利益,是不應該現在出現矛盾的,天下原本是太平的。嗬嗬!
你這是嚇唬人當白玩兒啊!
本帖於 2006-05-09 16:34:21 時間, 由 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