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同意你的意見,不過我想還是把它補充全了的好

來源: Bodd 2006-04-25 12:29:32 []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909 bytes)
回答: need help!!!holly20072006-04-24 19:41:13
在美國,麵對法律問題(或者類似的各種規章製度的問題)的時候,正確的應對應該是這樣的──基於有過錯的前提:

如果你的過錯被抓住了把柄,你最好講實話,當然你有律師的本事或者你有足夠的錢請得起律師的話,可以“狡辯”,當然法庭上叫做辯論,而且美國沒有“抗拒從嚴”一說;

如果你還沒有被抓住把柄,你最好不要講實話,因為同樣美國也沒有“坦白從寬”一說。當然我的意思也不是叫你說假話,我是叫你不說話,難道你沒有聽說過美國憲法保證不說話的權利?

要想“從寬”,隻有一條路──和檢方討價還價,你的全部資本大概就在於減少檢方的工作量,不論你是檢舉他人的案件,還是承認自己的部分的或者較輕的罪責,總之,隻要你能夠幫助檢方減輕勞動強度,你就有資本獲得相對寬大的處理。這也說明了,當你一切都坦白了之後,你也就失去了一切可以和檢方討價還價、爭取寬大處理的 資本了。

最後,我記得專家們曾經介紹過法庭上你可以有三種選擇:plea guilty,plea not guilty和no contest,鑒於上麵的分析,所以一定要慎重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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