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原始的雙方是在中國結的婚,在中國委託律師辦理的離婚,根據中國現行的婚姻法,經法院裁定之後,這就是正式的離婚紀錄,(雙方可以委託律師代表),這個紀錄經中國的公證處公證之後就是合法的文件,美國法院或是移民局會接受這個文件作為證明雙方已經合法離婚的依據。
然而如果雙方中有一方對於這項離婚紀錄有意見,問題就會比較麻煩,(如對於整個委託的程序或是審訊的過程有意見) 過去的確是有案例,在美國的法院,美國律師成功推翻中國公證處所出具的離婚文件,理由是中國的公證處不是美國州法院所認定的公證機構,所以該文件在美國法院不能作為一個合法文件來證明婚姻關係已經不存在,但是您的情況應該不存在這項問題。
所以結論是如果原始的雙方(您的配偶與前妻)對於當初的離婚判決都沒有任何問題時,那麼當您的配偶在中國取得離婚判決確定之後,在美國與您結婚,就中美雙方互相認定民事裁判權的前題下,您與現在配偶所遞結的婚姻關係在美國的司法體係下是視為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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